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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前告知和年度报告办法
信息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 04- 14 10: 34 浏览次数:

浙审责〔201384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和浙江省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年度报告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社保局、审计局、国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委办〔201191号)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现将《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和《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年度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1114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工作,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主要领导。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合法经营;

(二)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决策管理机制,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和操作行为规范化;

(四)树立预算、责任、风险、民生和绩效意识,不断提高政府性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五)加强对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六)遵守有关工资薪酬、兼职和职务消费等方面的规定,不断加强廉政建设;

(七)其他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组织部门在与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当告知其履行经济责任的原则要求。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干部任命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有关要求和学习资料送达领导干部,由领导干部签署《经济责任告知回执》

第五条  各级组织部门在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中,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内容纳入培训计划;各级审计机关应按培训计划的要求,认真落实任务。

第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年度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主要领导。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内容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四条  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向有关领导干部送达《履行经济责任自检表》。

领导干部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报告年度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将填制完成的《履行经济责任自检表》送交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做好业务指导,并在以后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履行经济责任自检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重大不实情况,应当在量化分等评价结论中,对相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作降一等处理。

第六条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自检表

      2.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自检表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自检表

      4.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自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