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经审办〔2014〕3号
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已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5日
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下称“审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市级各部门和市直属各单位(以下称“干部管理单位”)对其内管干部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确定为:离任审计为内管干部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止;任中审计为内管干部到任的次月起至实施审计时的前一会计年度末。
按以上原则确定的审计时间超过三年的,原则上以审计近三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主,考虑到审计事项的连贯性和数据的可比性,可根据需要作适当的追溯和延伸。
第四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处室(以下称“职能处室”)应当及时提出下一年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并报干部管理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后,于计划年度的第一个季度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由文字说明和表格两部分组成,文字说明包括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本年度计划的编制依据以及分项目的审计要求和完成任务的主要措施;表格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内管干部(以下称“被审计领导”)、任职单位、任职时间、审计时间范围、组织方式以及计划完成时间等。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报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同意。
第五条 干部管理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组织方式选择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的,职能处室应根据预计的工作量和中介组织公开的收费标准,在上报下年度部门(单位)预算草案前,向预算编制部门提出经费预算项目;干部管理单位为市级国资营运公司的,其职能处室应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在集团公司预算中安排所需费用。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六条 干部管理单位的职能处室应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既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直接选派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
委托中介组织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中介组织的选择、操作程序和质量控制等要求,按照《嘉兴市中介组织参与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及其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干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八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时,要求被审计领导任职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审计公示,公示期限截止现场审计实施结束。
有条件的干部管理单位应同时在系统内网上进行审计公示。
第九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及其任职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了解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一)了解被审计领导的基本情况:
1.职责范围,具体分管或主管的工作和部门;
2.兼职情况;
3.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掌握的被审计领导遵守廉政纪律情况。
(二)了解被审计领导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
1.经济性质、管理体制、内设机构以及生产经营范围等情况;
2.审计期间的财务收支状况;
3.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4.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5.以往接受审计、检查及其整改情况。
(三)收集以下相关资料:
1.相关信息系统及其会计、业务电子数据;
2.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3.相关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总结、考核资料;
4.同期同行业指标资料,本单位可比的历史数据。
(四)审计组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调查了解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及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经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干部管理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方式;
(四)审计内容、重点;
(五)审计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六)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领导任职单位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议。
(一)进点会议内容:
1.审计组长或主审介绍审计工作安排和审计方式方法,对审计重点、审计范围、工作程序以及审计纪律等情况进行说明,提出需要协助、配合审计的有关事项;
2.被审计领导介绍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3.被审计领导任职单位现任领导介绍审计自查情况,并就如何配合审计组工作进行表态;
4.干部管理单位领导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对审计组的工作和被审计领导任职单位的配合提出要求;
5.视情况开展经济责任履行方面的民意测评或问卷调查。
(二)进点会参加人员:干部管理单位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内部审计等职能处室负责人,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及其任职单位班子人员、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组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组可以在审计期间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进一步了解被审计领导及其任职单位的有关情况,为审计实施提供线索,为审计评价提供参考。
(一)谈话组织:谈话工作由审计组长或主审主谈,审计组相关人员参与并负责记录,谈话时间可根据需要安排在进点会后、审计中期或后期进行。
(二)谈话对象:被审计领导及其他班子人员,与职责履行关系密切的各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视情选择具体的经办人员、部分职工代表及其它相关人员。
(三)谈话内容:任职期间单位的工作思路、重要举措以及实施结果;重大资产处置、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大额采购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决策及执行;被审计领导在任期内想做好而没有做好或想做尚未来得及做的重大事项;新接任领导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前任没有解决的遗留问题;审计组认为需要了解、核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座谈、分析、问卷调查、流程再现等方法获得充分、必要和可靠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除了能确认问题性质以外,还要按照“能向责任人定责、问责”的要求,注重对问题形成过程的取证,包括会议记录纪要、文件签发单以及领导的审签意见等。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审计证据,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并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证明。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四)审计过程、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审计结论以及支撑审计结论的定性依据;
(五)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日期;
(六)附件数量。
第十五条 审计组长应在审计现场就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等,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依据不足或审计结论不恰当提出审核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将落实情况和结果作出书面说明,经审计组组长审核认可并签字后,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后。
第十六条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就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领导及其任职单位初步交换意见。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干部管理单位。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的职责权限,围绕被审计领导贯彻科学发展理念、推动本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履行工作目标、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监督和廉洁从政(业)责任情况等来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部门职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2.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根据被审计领导任职单位的工作职能、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以及本单位制定的工作计划,检查、核实与领导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预算管理及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1. 真实性和完整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部门(单位)预算各类人员、资产等基本数据是否真实,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各项应缴收入以及自筹收入是否真实合理,项目支出预算内容是否真实、与实际工作是否关联、金额是否准确、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追加或核减等预算调整的手续是否齐全,采购方式调整是否按规定审批。
2. 合法性。(1)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挪用、坐支及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应缴收入是否按规定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票据使用是否合规,经营性收费是否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管理。(2)支出是否严格按照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有无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资金现象;项目经费有无按财政批复的预算用途和内容使用;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是否合规;有无虚列项目、错用科目、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行为;报销凭证和手续是否真实、完备,有无违反规范津补贴或绩效工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奖金、福利、津补贴等情况。(3)预算执行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 效益性。预算执行结果是否与经过批准的预算绩效目标相符,各项资金使用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对重点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评估,评价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1.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过程。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概算执行、竣工决算等环节是否按国家规定执行,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问题。
2.基建财务管理情况。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有无建立资金管理监控体系;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规定报批,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结转手续;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拖欠工程款、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等问题。
3.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成后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存在资源闲置、效益低下、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账实是否相符,资产购置是否实行预算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2.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检查资产转让和置换是否经过集体讨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估及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合规;资产处置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核算;是否存在未经报批随意注销或变更投资主体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1.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机制建立情况。关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机制的建立情况,决策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无因重大决策失误、履责不当和管理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
2.对外投资管理情况。了解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是否经过集体讨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是否按期、足额收到分配利润,并将收益纳入预算管理。
3.债权债务管理情况。了解债权债务管理机制的建立情况,重点关注负债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偿债能力。有无违规出借资金、难以收回;有无债权长期挂账不清造成资产损失;有无随意改变借款用途,存在潜在风险或造成损失等问题。
4.行政审批和资金分配管理情况。对具有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分配处理处罚权的部门,要重点检查相关制度是否健全,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各项资金的分配是否公开、公平、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后续监管是否跟进;处理处罚的政策执行是否到位,有无自行减免等现象。
(六)对下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情况。检查对下属单位的内部监管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定期安排内部审计。综合资金使用量、是否分管、事权大小等因素,对下属单位进行重点延伸。
(七)遵守财经法规及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1.审查被审计领导对任职单位廉政责任制建设的重视程度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2.审查被审计领导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挥霍浪费、兼职取酬等行为。重点关注领导个人收入、职务消费、用车、通讯工具使用、出国出境支出等事项,核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有关事项及群众反映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重大线索。
(八)其他与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事项。
1.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应由被审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或由其签订目标责任的重要经济事项。
4.干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企业发展战略的制订和执行及其实施结果。
2.有关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重点是企业净资产变化及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主营业务的发展盈利情况。
1.真实性。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的问题,有无随意变更或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等问题。
2.合法性。审查企业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问题,有无随意变更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问题。
3.效益性。通过投入产出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发展水平等指标的分析,了解企业的资金运行质量和效益以及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
(三)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对外融资等重大资本的运作情况。
1.检查对外投资企业经济运转情况、决策程序及效果情况,是否加强对出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是否实施跟踪,投资收益是否及时回收,有无重大损失浪费现象。
2.检查对外担保的决策是否民主,是否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总额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有无存在为私营企业担保的情况。
3.检查对外融资的决策是否民主,是否属于企业发展需要,偿还风险是否可控,融入资金的管理是否规范、使用是否体现绩效,融资成本是否合理。
4.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参照本指南第十八条第三款确定的重点进行审查。
(四)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1.内部控制活动情况。审查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等措施是否恰当有效,对各种业务和事项的风险控制是否在可承受度之内。
2.内部监督情况。审查企业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等。
3.企业是否制定了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决策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未经集体讨论,而由审计领导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问题。
4.重大经济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条款。
5.重大经济决策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有无应对措施,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等;重大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管理部门,是否进行过程监控。
(五)遵守有关廉政纪律情况。
1.审查被审计领导对企业廉政责任制建设的重视程度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2.审查被审计领导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产、挥霍浪费等行为。关注领导个人薪酬、职务消费、用车、通讯工具使用、出国出境支出等事项,核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有关事项及群众反映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重大线索。
(六)其他与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事项。
1.实行“三定”管理的企业,其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干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可用审计资源与实际审计效果等因素,把握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干部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被审计领导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认定的事实,围绕工作目标、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监督和廉洁从政(业)等责任的履行情况,对被审计领导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客观性原则。审计评价应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保持评价内容和审计内容相统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实事求是地评价被审计领导的经济责任。
(三)重要性原则。审计评价要按照经济事项的重要程度,以及与被审计领导经济责任的关联程度,紧扣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着重关注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
(四)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坚持稳健、谨慎的态度,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以及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将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客观分析具体行为或事项是被审计领导主观过错还是客观因素影响等。
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评价,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六章 责任界定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干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问题事项的决策过程和领导的责任分工,依法依规认定被审计领导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系统)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系统)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承担主管责任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的问题,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责任界定应体现“顶层问责,人人有责”的原则,对被审计领导以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干部管理单位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被审计领导任职单位,必要时提出对被审计领导和其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查证认定的事实,考虑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单位关于审计事项的初步意见,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审计组送被审计领导及其任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及其任职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核实,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不予采纳的书面说明理由,决定采纳的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并将相关资料再次送干部管理单位的职能处室审核。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引言。说明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介绍被审计领导的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和主管、分管的工作以及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单位的配合情况,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二)审计评价。根据审计结果,对照相关财经政策规定和有关经济指标,分别从工作目标、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监督和廉洁从政(业)五个方面,全面、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主要反映与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问题,具体包括问题事实、定性依据以及该事项的决策过程和与领导履职的关系。
(四)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情况说明。主要说明因审计手段、审计权限等限制无法查清但可能存在审计风险的事项;审计难以定性但需要客观表述的某些重要情况;被审计领导无需承担责任,但需要规避审计风险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 职能处室收到审计组的审核资料后,应根据审计报告关于问题事项决策过程和与领导履职关系的认定,对审计反映的问题提出初步的责任认定意见,并连同其他审核资料,报送干部管理单位党委(党组)。
第三十二条 干部管理单位党委(党组)在收到职能处室报送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应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定,并形成书面审定结论。
(一)审计会议人员组成:干部管理单位党委(党组)人员或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协调)机构人员,职能处室和其他纪检、组织、人事、审计及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主审等。
(二)审定内容:
1.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
2.审计评价是否全面、客观。
3.处理意见和建议是否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是否需要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移送其他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4.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及其任职单位反馈意见的处理是否有理有据。
5.职能部门对责任界定的初步意见是否准确、客观。
第三十三条 职能处室根据审计会议的审定结论,代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情况通报和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结论性文书系干部管理单位的正式公文,流转签批程序按单位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结果报告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概括反映四个方面内容:引言、主要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评价以及审计整改要求;审计决定、审计情况通报和移送处理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既定要求执行。
审计结果报告以干部管理单位名义,或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以专职内审机构的名义送被审计领导及其任职单位。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任职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决定和审计结果报告提出的整改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落实好各项整改工作,并在审计结果报告送达3个月内,向干部管理单位报送书面整改落实报告。
被审计领导任职单位的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干部管理单位的职能处室要跟踪、指导并督促被审计领导任职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各项整改要求。干部管理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的组织人事档案。干部管理单位党委(党组)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对内管干部工作业绩考核和实施奖励、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职能处室应按规定将立项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结论性文件材料及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受托中介组织负责项目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干部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干部管理单位要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信息、简报等形式及时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统计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干部管理单位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市管领导干部的审计,干部管理单位在制定审计计划前,征求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的意见。
第四十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指导,由嘉兴市审计局的业务对口处(局)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指南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